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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落实国家、自治区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的法律、法规和条例。

(二)负责本级登记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。

(三)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。

(四)依法保护自治区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;依法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行为。

(五)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和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工作。

(六)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法人培训和登记管理业务培训工作。

(七)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工作;负责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查询服务工作。

(八)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公告事务服务和其他有关社会服务。

(九)完成自治区编办交办的与其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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